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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15 17:07:00
>>消费者权益

    今天是3.15消费者维权活动日。

    消费者权益定义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依照社会经济运行的需要和市场上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制定明确的立法,这就使消费者权益不仅是一种公共约定和共认的规范,还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国际消费者联盟就已确定了消费者有下列基本权利:

 

  (1) 保护消费安全;

 

  (2) 了解消费信息;

 

  (3) 消费选择自由;

 

  (4) 评价和诉说意见;

 

  (5)索要损失赔偿;

 

  (6)学习和得到教育;

 

  (7)拥有有益健康的环境。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不仅是市场的主体,而且是国家社会的主人。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义

    与生产经营者相比,相对分散的消费者由于以下原因而经常成为被损害的弱者:

 

  第一,消费者经济力量的微弱。在商品交易中,以个人力量独立从事交易的消费者与作为生产者的大公司、大企业尤其是大的垄断集团相比,其经济力量极为弱小,造成了买卖双方交易能力的不平衡。

 

  第二, 消费者商品知识的欠缺。 消费者只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品种多、范围广的多类商品,而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而专营特定的商品,两者之间有关商品的知识存在着固有的差异, 又加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 生产技术和工艺日益高度复杂化,使消费者越来越难以对所购商品的品质作出判断,因而不得不形成对经营者的全面依赖。

 

  第三,消费者固有的人性弱点。消费者购买商品不具有营利性,故其购买中缺乏经营者的理性,而是依个人兴趣喜好、虚荣心及侥幸心理等来选购商品。这些心理上的弱点最易被拥有现代营销手段的经营者所利用因而导致对其利益的侵害。

 

  第四,消费者组织上的缺乏。消费者在各项交易中力量本已极为弱小又历来缺乏组织,不能通过团体的力量来与经营者组织体相抗衡,以致成为经济上的从属者,容易受到经营者的侵害。

 

  由于这些原因,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在强大的经营资本面前,呈现出显著无力的状态,少数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而不择手段,使消费者置身于丧失财产乃至生命的危险之中。因此,要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进行保护。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限制不正当竞争

 

  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限制和打击。如果放任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就会使广大合法、诚实的经营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污染竞争环境。

 

  (二)保护消费者权利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供应短缺、消费者很难顾及到商品质量,对服务状态也无法提出较高的要求。这实际上是生活水平低下的反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保护消费者权利,让消费者能够购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和服务,就是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试想,一个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如果不能自由选择,如果他因不能自由选择而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如果他买到不合格产品而商店拒绝退换,甚至受到商店的欺骗时,他们会是一种什么感觉?这种情况下,尽管商品数量充足,同样是生活水平低下,生活质量下降。

 

  (三)保护消费者权利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和全社会的经济效益

 

  在我国目前,假冒伪劣产品充斥于市,服务质量不高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是缺乏对消费者权利的强有力的保护,缺乏对损害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严厉打击和惩罚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政府能够切实保护消费者权利,那么,那些靠制造假冒伪劣产品,靠欺骗消费者赚钱的企业和个人就无法生存下去。大多数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得到充分保护,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靠正当经营,正当竞争来提高经济效益的良好商业道德。这样就有利于促使企业努力加强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社会进步。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关及组织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关及其职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关有两类: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

 

  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是:

 

  (1)通过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制止违法经营,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

 

  (2)通过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各种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为消费者提供公平,安全的消费环境。

 

  (3)通过对广告的监督管理,查处虚假广告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合法权益。

 

  (4)通过商标管理,查处商标假冒行为,为消费者选购优质商品创造条件。

 

  (5)通过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和查处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6)指导消费者协会的工作。

 

  (二)消费者组织及消费者协会

 

  1.消费者组织

 

  即消费者保护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从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总称。消费者组织是消费者运动发展的产物,是消费者行使结社权的结果。消费者组织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它是一种社会团体, 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 不以营利为目的。

 

  2.消费者协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中国广大消费者的组织,是一个具有半官方性质的群众性社会团体。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协会,是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登记而设立的,因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消费者协会的任务有两项,一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二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协会有七项职能,即: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国际消费者组织中影响较大的有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IOCU"和欧洲消费者同盟机构"BE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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