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段太尉逸事状,深为太尉见义勇为的精神折服。在他人有事,忧不能解时,他挺身而出,“为公已乱”,精神可嘉。但对他的一些做法,我实不敢苟同。
那十七个无赖确实有错,饮酒取乐,还“以刃刺酒翁,坏酿器”,确实让人恨得牙痒痒,但再怎么说也罪不至死吧。以我粗浅的法律常识,他们的违法乱纪行为,顶多也就是一个拘役,或者缓刑,如果这都是死罪,那得有多少人死无葬身之地呀。堂堂大唐,岂不成了严刑峻法的暴秦一般?
也许有人说了,是这些人太坏了,平时做的恶太多了,这叫数罪并罚。这就更不对了,冤有头,债有主,是谁犯的死罪你找谁去呀,你不能逮着这一次就把所有的罪过全都推到他们头上去吧,怎知你这刀下就没有屈死的冤魂呢。再说了,就是一次清算,就算他们罄竹难书,罪不容诛,也得有个说法吧,历数他们的罪状,让他无从抵赖,不能糊里糊涂地把这些人全给宰了。你想杀一儆百,那你完全可以开一个公审大会,敲山震虎,你得大造声势,否则,就是把老虎惹急了,跳出来乱咬人。
那位又说了,这叫乱世用重典,病重非得下猛药。那就更有问题了。什么是法?法应是明确的,清晰的,人人都知晓的,如果你三天两头地变,那谁还知道?法律的神圣性又从何说起?我们知道,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人治,长官说了算,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在长官意志面前都要大打折扣。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某位管府库的小吏下班时拿了一文钱,给县太爷知道了,要责罚他,他满不在乎地说,就这一文钱,你还能把我怎么样?(这小子也是太“窜”了,死不低头)县太爷给了他一个判词,“一日一文,千日千文;绳锯木断,水滴石穿”,然后把他给宰了。一文钱就断人性命,还大义凛然,这叫诛心之论,与法律的实证精神大相径庭,这就是典型的中国法律。为什么中国社会一直缺少法的精神?就与我们对法律的任意诠释,随意发挥有很大关系。而段公这样做,还能赢得满堂喝彩,这样的中国特色其实是很可怕的。
最后,我还想挑一点刺。(对不起,是有点不恭)处死就处死,何至于“断头注槊上,植市门外”?想想都觉得太那个。那些无赖为非作歹,不把人命当回事,你又何至于跟他们一般见识,学他们的做法,甚至还添加一点创造性呢?以暴易暴兮,不知其可,古训言犹在耳啊!以现代人的眼光看,这种做法骨子里是对生命的漠视,真正是人命如草芥。最可怕的是,上有所好,下有所效,甚至下必甚之,这种残忍对待他人生命的态度如果被那些不敬畏头顶三尺的神明的坏人给学去了,然后再发扬光大,这人类社会会成为什么样子当真是不堪设想。
所以奉劝击节叫好者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