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两位高二的同学到办公室来找我,很客气地递给我两张请假条。我一愣,以为他们有什么事找我请假。再仔细一看并非如此。
原来,在前两天的学生会检查中,两位同学没有做课间操,被学生会同学登记并公布扣分,两位同学因此补假条说明情况并以图取消扣分。
这种情况不是第一次了。我记得为此专门发了一个请假补充说明给全体班主任,强调请假必须在事前,事后不能算请假,只能说是事件说明。
其实,我们都知道,请假必须满足几个条件:
1、有正当理由;无论是事假还是病假,都应该讲明白、具体,不能用一句“我有事”或“我要去医院”来充当。
2、必须向有批假权的对象请假;学生请短假,应该是班主任批,长假由教务处批。
3、必须符合规定的程序,不得委托他人请假。
4、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作为;
5、事件紧急来不及写假条的应该电话请假。
所有的补假都不能改变一个事实,你未经同意就缺席或迟到早退了。
这不仅仅是对该做的事有害,潜藏的更大问题是对规则的态度。“先斩后奏”仅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对社会是有益的,它更多的只是恣意妄为的表现。
因此,我一向认为要有严格的是非观,事前没有请假,一万个理由也改变不了迟到或缺勤的事实,事后说明仅仅是事后说明!
我们经常说,现在的人不愿意承担责任,有了问题习惯于找理由,找客观的,找他人的,找规则的,最不原意就是找自己的,因为怕“吃亏”!
作为教师,教出的人除了要成绩好外,更要教做人,教堂堂正正地做人,教出敢于面对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