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VP1和VP2是否表达单一事件的讨论
以下针对相对紧密的“VP1而VP2”格式,讨论VP1和VP2在概念上是否表达单一事件。在讨论之前,我们首先举出一些肯定会被认为是连动式的例子,供下文比较。
《左传》出现了少量由趋向动词参与的连动式,但只有这一类前后项不对称的连动式。如:
(55)冬,杞叔姬卒。来归自杞,故书。(成8)840
后代出现了一般动词也能参与的连动式,都是前后动作紧密相连、中间不能隔断或插入连词的。如:
(56)今我与公饭吃,过犹不及也。(唐·韦绚《刘宾客嘉话录》)
(57)贾蓉接过禀帖和账目来,忙展开捧着。(《红楼梦·第53回》)
3.1 VP1和VP2之间存在比形式距离复杂的事实距离
由2.1的描写,在那些相对紧密的组合里,VP1和VP2之间也有的近、有的远。如“动作+动作”组合的“稽首而对”和“讨而执之”,“动作+变化”组合的“射而杀之”和“数之以三罪而杀之”。连词“而”标记着VP1和VP2之间形式上的距离,但是它们之间还存在着更复杂的语义距离。
我们推测这是因为在遵循发生顺序的一串事件链当中,识别度较高的事件容易被选择记忆,从而被记录下来,这些事件就显现在外部;相对不重要的事件没有获得足够的注意,在记录时容易被省略,于是隐藏在事件链的内部。“VP1而VP2”格式显现了两个事件,它们分别是事件链上位置相对靠前的一件和位置相对靠后的一件,在现实世界中它们之间的距离可近可远。
下面分别分析VP1和VP2之间事实距离较远的一类,以及VP1和VP2之间事实距离较近的一类。
当VP1和VP2相距较远时,它们之间可以插入其它事件,没有要求VP2要真正紧跟着VP1发生。如:
(58)夷吾不能守,盟[而]行。(僖6)313 [动作+动作]
(59)故子国作乱,谓晋人曰:“与我伐夷[而]取其地。”(庄16)203 [动作+变化]
(60)其母曰:“能如是乎?与女偕隐。”遂隐[而]死。(僖24)419 [动作+变化]
(61)《大有》去《睽》[而]复,亦其所也。(僖25)432 [变化+变化]
(62)桓子授甲[而]如鲍氏。(昭10)1315 [变化+变化]
(63)山有朽壤[而]崩,可若何?(成5)823 [状态+变化]
例(63)中,山不可能一开始有朽壤就崩塌,“有”和“崩”之间有一个积累朽壤的过程。
例(58)说夷吾和屈人结盟以后出走,在结盟和出走之间,还应该做了许多其它事情,只不过那些事情无关紧要,就不记录了,读者也无从得知。其它几例也是如此。VP1和VP2之间不但没有重叠,VP2的起点离VP1的终点还隔着一段不确定的时间长度。
这段时间长度如果要表示出来,需要时间成分的参与。如:
(64)五年陈将复封,封五十二年[而]遂亡。(昭9)1310
又如:
(65)至,则欿,用牲,加书,征之,[而]骋告公,曰:“大子将为乱,既与楚客盟矣。”(襄26)1118 [动作+动作]
这个事件链中显现的事件数量较多,动词之间互相提供时间参照点,表达的意义更完整。“而”后的“骋告”是两个动作,“骋”和“告”之间的联系,比“骋”和前面动作之间的联系紧密,所以连词用在“骋”的前面而不是后面。比较:
(66)潘党望其尘,使骋[而]告曰:“晋师至矣!”(宣12)738
[动作+动作]
这里没有其它事件影响,“骋”和“告”之间的距离就被标示出来了。在同时显现几个事件时,连词“而”会出现在最需要标示的地方,也就是距离相对远的地方。
当VP1和VP2相距较近时,它们中间不容易插入其它事件,一般可以认为VP2的起点跟在VP1的终点后面,但两个点不重合。VP1和VP2可以都不带宾语。如:
(67)退[而]赋曰:“狐裘尨茸,一国三公,吾谁適从?”(僖5)304 [变化+动作]
(68)杜回踬[而]颠,故获之。(宣15)764 [动作+变化]
VP1和VP2也可以有相同的宾语。如:
(69)登诸楼车,使呼宋人[而]告之。(宣15)760 [动作+动作]
(70)使行人执榼承饮,造于子重,……(子重)受[而]饮之。(成16)889 [变化+动作]
(71)追[而]得之,囚于齐。(定9)1573 [动作+变化]
(72)景伯揖子赣[而]进之,对曰:“……”(哀15)1693
[动作+变化]
如例(69),“告”一实施,就不用再“呼”了,也必须停止“呼”。VP1和VP2虽然相连续,但不相粘合。VP1的终点必须在VP2的时间范域之外。其它几例也是如此。
VP1和VP2也可以带不同的宾语。如:
(73)下,视其辙,登轼[而]望之,曰:“可矣!”(庄10)183 [动作+动作]
(74)子西、孙伯曰:“得臣将死。二臣止之,曰:‘君其将以为戮。’”及连榖[而]死。(僖28)468 [变化+变化]
(75)彘子以为谄,使赵括从[而]更之,曰:“……”(宣12)734 [状态+变化]
(76)楚子闻之,投袂[而]起。(宣14)756 [动作+变化]
(77)冉竖射陈武子,中手,失弓[而]骂。(昭26)1473 [变化+动作]
如例(73),在登车的过程中不能望见远处,“登”这个动作充分完成以后,“望”才能开始。例(75)的状态“从”停止,也就是已经跟上了,才能更正之前说的话。因此,VP2的起点也必须在VP1的时间范域之外。VP1和VP2各自拥有封闭的时间范域,并且设置屏障拒绝对方进入。
比较上节所引连动式“展开捧着”,只要“展开”实施过了,这个状态在“捧着”的时候也一直持续。连动项之间没有这里说的时间屏障,前项的时间可以和后项的时间部分交叠。
可以看到,VP1和VP2始终是独立存在的两个事件。在形式相对紧密的组合当中,不论客观距离较远还是较近,它们都仅仅是依靠连词“而”来凑在一起,并不发生交叉。因此,VP1和VP2不可能在概念上表达一个单一事件。它们之间的距离还具有较大的伸缩性,可以看作是偶然的、没有规定性的联结,不同于结构紧密的连动式。
在相对紧密的“VP1而VP2”格式中,VP1和VP2都可以带上其它附加的句法成分。(魏兆惠2008)如果这个格式表达的是单一事件,那么VP1和VP2应该可以同对方共享各自的附加成分。我们选取位于动词前的否定词和位于动词后的“于+处所”补语来考察,发现VP1前的否定词不能对VP2进行限制,VP2后的“于+处所”补语不能对VP1进行补充。
3.2.1 在VP1前的否定词不能管辖VP2
张敏、李予湘通过古今汉语的比较,验证了Aikhenvald(2006)提出的一条规律:在典型连动型语言里,VP1之前的否定词的辖域可以是VP1或VP2,也可以是二者。但在我们现在讨论的相对紧密的“VP1而VP2”格式中,无法不否定VP1却否定VP2。
否定词如果放在VP1前,一般只能管辖到VP1为止,不能影响VP2。VP1和VP2判然分开。如:
(78)乙丑,赵穿杀灵公于桃园。宣子未出山[而]复。大史书曰“赵盾弑其君”,以示于朝。(宣2)662 [否定前:变化+变化]
(79)二子从之,不释皮冠[而]与之言。(襄14)1011 [否定前:动作+状态]
(80)(祁奚)不见叔向[而]归,叔向亦不告免焉[而]朝。(襄21)1061 [否定前:变化+变化,动作+动作。]
(81)他日朝,与申叔豫言,弗应[而]退。(襄22)1070 [否定前:动作+变化]
如果没有否定词,VP2应该按照正常程序在VP1完成后发生。但在VP1没有实现的情况下,VP2照样发生。说明VP1和VP2不仅没有相依相存,而且关联度较低。
有时候助动词或副词管辖的是“VP1而VP2”全体。如:
(82)子会而赦有罪,又赏其贤,诸侯其谁不欣焉望楚[而]归之,视远如迩?(昭1)1206 [否定前:动作+变化]
但是这种情况很少见,VP1和VP2往往不能一起被否定。
如果要否定VP2,必须在VP2前面加否定词:
(83)既济[而]未成列,又以告。(僖22)397 [否定前:动作+变化]
(84)范宣子假羽毛于齐[而]弗归,齐人始贰。(襄14)1019 [否定前:动作+变化]
典型的连动式因为在概念上表达单一事件,所以VP1和VP2都能代表整体去接受否定。但在《左传》的“VP1而VP2”格式中,即使是在相对最致密的组合“动作+变化”里,VP1和VP2一般只能单独被否定,说明它们不能合成一个整体。
3.2.2 在VP2后的“于+处所”补语不能补充VP1
在“VP1而VP2”格式中,动词后的补语往往由介词带宾语构成。以较常见的“于+处所”为例,在《左传》中我们发现以下三种状况:
第一种,当VP2带“于+处所”补语时,VP1的处所可以不表现出来,但VP1的发生处所往往和VP2不同。如:
(85)风行[而]著于土,故曰其在异国乎!(庄22)224 [动作+动作]
(86)乃奉蔡公,召二子[而]盟于邓,依陈、蔡人以国。(昭13)1345 [动作+动作]
例(85)中,“著”指向的终点是“土”,但“行”没有指向“土”。例(86)中,蔡地人用蔡公的名义,在蔡地召见子干、子皙,然后在邓地会盟。“于邓”只能补充说明“盟”发生的地点,不能确定“召”发生的地点。
有时VP1的发生处所不能确定。如:
(87)闵公之死也,哀姜与知之,故孙于邾。齐人取[而]杀之于夷。(闵2)263 [动作+变化]
这里没有说明齐人在哪里索取回哀姜,但也不能说明是在夷地。
只有极少量的例子是VP1的发生处所和VP2相同的。如:
(88)及河,又使止之,止使者[而]盟于河。(襄27)1128 [变化+动作]
比较上节所引连动式“来归自杞”,“杞”同时是“来”和“归”的起点。《春秋》经文中还有一句“楚屈完来盟于师”,“来”和“盟”也共享地点“师”。而这里的VP2的处所宾语,同VP1关系不大。
第二种,当VP2带“于+处所”补语时,VP1也可以带这样的补语,但两个“于”一定引进不同的处所宾语。如:
(89)夫子受命于朝[而]聘于王。(昭4)1259 [变化+动作]
(90)故和声入于耳[而]藏于心,心亿则乐。(昭21)1424 [变化+动作]
如例(90),“入”指向的终点是“耳”,而“藏”的处所在“心”。两个处所不仅不相交,而且从“耳”到“心”还有一段空间距离。
也就是说,只要VP2带“于+处所”补语,这个处所往往没办法同时容纳VP1的发生。如果要表达VP1和VP2共处一地,就要把由介词引进的处所宾语放在二者中间,也就是由VP1带补语。如:
(91)召穆公思周德之不类,故纠合宗族于成周[而]作诗。(僖24)423 [变化+动作]
(92)使疆于江、汝之间[而]还。(哀1)1604 [动作+变化]
这种情况虽然是两个行为的发生地点相同,但也不能理解为在某地做一件事。VP1和VP2不因地点的融合而融合,还是判然等立、互不干扰。即使是VP1带处所补语,有时也不能表示地点的相同。如:
(93)祭仲逆郑子于陈[而]立之。(桓18)153 [变化+变化]
祭仲把郑子从陈国接回本国,再立他为国君。句法手段不能调节VP1和VP2本身的地点差异,不能动摇它们相互独立的格局。
综上可知,在《左传》“VP1而VP2”格式中,形式上相对紧密的VP1和VP2在意义上并不能紧密结合,还是两个独立的事件,没有办法融合起来。2.1提到的形式上相对疏松的VP1和VP2就更不是单一事件了。
参照类型学的标准,连动式在形式上的定义性特征是“两个或多个动词性成分不带任何连接成分而并置”,即组成成分结合紧密,其间的形式距离小;在意义上的定义性特征是“两个或多个动词性成分表示的行为动作被视为一个整合的单一事件”,即组成成分在意义上结合紧密,其间的概念距离小。《左传》的“VP1而VP2”格式都带有连词,在意义上都不能整合成单一事件。两方面都违背连动式的要求。因此,确实应该将其排除在连动式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