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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附中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 2015/1/20 8:07:00 | By: LLY ]
 

学校的一切财产均属集体所有,全校师生有义务爱惜和保护学校财产。

一、学校财产由学校专职财产管理人员统管,实施对全校财产的调配、管理、清点、检查、记帐、销账及报废。

二、各年级、科组、图书馆、音乐室、语音室、电脑室、生化室、电教室、物理室、教工活动室、阶梯课室、校长室、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等功能室均设立兼职财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财产管理工作。

三、学校财产管理员有权对财产借出、调动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各部门的公物,原则上只供教学、办公之用。特殊情况私人借用者,必须办理书面手续,经总务主任批准后方能借出。未经批准,长期占用公物者,要追究经济责任。

四、各部门需购买的物品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按中大要求申购,报总务主任审核、报校长审批后,方可进行购买。购买凭证需有当地税局统一发票,并用途说明,经手人、验收人签名,报经总务处主任审核、报校长审批后到中大设备处报增后方可报销。没有办理请购手续的一律不准报销。

五、凡购进物品的单据,必须连同实物交财产保管员验收,登记入账,在三天内到总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六、学校建立财产分类管理,校产管理员做好购进(调入)、借出登记、各部门必须建立财产登记卡。各种物品均限于在本单位使用,如要借出外单位,必须经总务主任同意并报校长批准。一切调离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必须办妥财物清还手续后,方能离校。

七、各班级设立学生财产保管员,负责班内财产设备和管理和报修、维护工作。班主任对本班财产的管理维修负有领导和组织责任。总务处对班级财产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并作为先进集体的评比条件。

八、损坏公物要按价赔偿,因失职造成损坏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经济责任。

九、各部门对损坏的物品,必须及时报总务处安排维修。对不能使用又无维修价值的要定期办理报废手续。

十、全校财产,每学期定期核查,清查账、物、卡后统一到中大设备处办理报废手续。

十一、学校设立财物管理小组,由校长室、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教工代表组成,财物管理小组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此制度依据<<中山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20089月开始实施,<<中山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见附件
 
 
  • 标签: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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