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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附中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 2015/1/20 8:11:00 | By: LLY ]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做,防患于未然,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责任范围划分

(一)学校基建、房屋修缮,学生生活、学习用电的设施设备,生活用水安全,医务室及疫情疾病预防安全.

(二)学生的安全教育,校内、校外各种学生活动安全,教学楼安全,学生寝室安全,由德育处负责人主管。

(三)门卫安全,,消防设施的安全运行,由总务处负责人主管。

(四)学生上课(含室内、室外体育课及锻炼课)安全,实验室、图书馆安全,由教务处负责人主管。

(五)多媒体教室的使用和防盗安全,机器人室以及机房由信息中心负责人主管。

(六)教职工活动安全,由工会主席主管。

(七)财务室、财经票据及现金安全,由财务处负责人主管。

二、安全责任划分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副校长、校长助理对分管工作负责。

(二)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校的安全工作,制定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处理学校安全突发事件。

(三)安全责任具体划分

1、各处室、部门负责人是所负责处室、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负责拟定所辖工作人员职责和本处室、部门安全工作措施和办法。

2)负责所辖工作范围的安全督查和责任人职责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任何隐患。

3)审批、回复有关人员的请示或报告,及时解决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问题。

4)汇报和落实安全的有关工作。

5)安全事故发生后,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前提下,30分钟内向校长报告,并在1小时内拟出事故报告草案。

2、实验室主任对各实验室的安全负完全责任。实验室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对带腐蚀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品要登记造册,按规定存放,责任落实到人,一旦发生失窃,应及时报告,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教学楼安全工作:德育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4、班级学生安全工作:班主任为直接责任人。班级经学校同意外出参加活动时,班主任是各班的具体责任人,活动的组织者负主要安全责任。

5、重大活动或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含外出社会实践活动)安全工作:组织者为全过程的直接责任人。

6、宿舍内学生安全工作:宿舍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7、一周常规管理安全工作、门卫安全工作:值周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责任人要对学校公共场所的学生活动进行管理,对学生活动安全负责。

8、消防安全器材的购进、安置和管理由总务处干事负责。

9、防病、防疫管理工作:德育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好疫情的防治、监控和报告,防止各类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流行。

2)医务室负责人要定期对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向学校和蒙自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培养学生养成健康的卫生习惯。

10、学校管理的车辆的安全,校长为直接责任人。

11、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德育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重视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居委会抓好治理工作。

2)德育处除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还要注意对校园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校外不良分子袭击学生时,要及时报告“110”或附近派出所,保护学生的安全。

3)教育学生敢于与坏人作斗争,并教给学生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

12、全体教职工是自己岗位和工作内容范围的直接责任人:

1)对本岗位工作(含值班)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2)对本岗位工作范围的安全工作,若需采取措施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三、安全责任追究

安全工作事关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关系学校的发展和稳定,责任重大、意义重大,各责任人务必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以对学生、对家长、对学校和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关责任。

(一)各处室不履行安全职责发生安全事故时,追究处室、部门负责人责任。

(二)各处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在及时处理的同时,迅速将事故情况报告学校;各班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要立刻报告校级领导;学生旷课一天,班主任必须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学生处。瞒报、迟报、漏报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不经学校同意,各处室、部门、班级不得组织学生外出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其他活动。擅自外出活动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班主任责任。

(四)各科教师在教学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学科教学要求保证学生的安全,上课期间,教师不得要求学生中途离开教室,对学生的实验、实习操作,应按安全规程严格要求。违反的,追究该课任教师的责任。

(五)后勤人员应做好学校的安全保障工作,经常性地对学校的校舍、围墙、固定设施、水电、电杆、树木等进行检查并作记录,保证楼道的照明,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并采取措施,及时修缮和处理。因疏于管理而发生意外时,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六)医务室对传染病监控、预防不到位,发生传染病在校内流传,追究医务室负责人责任。

(七)学校采购或为教学提供的设备、仪器物资要符合相关规定和安全标准,如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追究采购人员的责任。

(八)学校集会、做操应由德育处统一指挥,保证集会、做操的纪律。学校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排队进场,上下楼时不要拥挤,不催促学生快跑,进出会场要有序,严防挤压、踩踏事故的发生。组织集会、做操负责人要负责维持秩序、保护学生安全,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组织者管理不到位而发生意外事故,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九)负有管理车辆责任的总务处,因车辆管理不善,或借车给非专职驾驶员驾驶造成意外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处室、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十)在遭遇不可预见的洪灾、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否则,组织者负全部责任。

(十一)本制度从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十二)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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