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列强在华租界与租借地有哪些不同 (知识帖~~) |
列强在中国强租租界和租借地时,是认识到他们之间的区别的,在称法上也有不同,如英文中称租界为Setlement,称租借地为LeasedTerritory。但是昧于国际法的清政府一直并用租界、租地、租借地等词,将租借地等同于租界,因此当时就有胶州湾租界、旅大租界的称法。民国初年,从西方学成回来的外交官认识到它们之间的差异,并在1919年召开的的巴黎和会上,将“归还租借地”与“归还租界”分别列出。此后中国的政治家、外交家、法学家、史学家才极少有人将租借地与租界混为一谈。 一、租界是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中期帝国主义列强在华通商口岸开辟、经营的居留、贸易区域;而租借地是19世纪后期列强主要出于军事目的向弱小国家租借的大片战略要地。 二、租界的面积通常只有几百亩,且所有的租界都不包括水面。租借地的面积一般都有几百平方公里,多数包括水面(江面、海面)。 三、行使租界行政管理权的,主要是租界开辟国驻当地的领事,或是侨民自治的工部局之类的市政机构。租借地的最高行政长官,则多是租借国政府直接任命的总督。 四、在司法方面,在租界内,开辟国享有领事裁判权,但华人或其他外国人在界内犯罪则执行中国的司法制度。在租借地内,无论中国居民或其他外国人都完全受租借地殖民当局的司法管辖。 五、承租租界土地的外国政府或侨民须在租地时向中国业主或中国政府交纳地价金,此后须每年向中国政府交纳地税。辟有租借地的国家却不须为占据这几百上千公里的陆地和水面而支付一文钱的地价金,也不须交纳任何地税。 |
|
请稍候,载入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