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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年度报告:令人感动的九位消费维权人物
[ 2008/7/1 14:31:00 | By: mumianshu ]
 
 
3·15年度报告:令人感动的九位消费维权人物
 
时间:2008-03-14 12:15:04 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郑梦超

 他们中有律师,有退休教师,有媒体记者,还有普通市民,但他们共同的身份都是消费者。面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他们没有选择沉默,凭着一种舍我其谁的维权责任感,他们选择了战斗在消费维权的最前沿。
刘家辉 积极促成召开交强险听证会
●事迹简介:
    2007年12月1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举行交强险听证会,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和基础费率调整问题进行听证。根据听证会通过的有关方案,目前8大类42种车型中,有16种车型涉及降费,降幅从5%到33%不等,其余车型费率保持不变。
    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辉是积极促成召开交强险听证会的一个关键人物。此前,刘家辉经过深入的研究后,认为交强险存在“三宗罪”,即无责财产赔偿,使有责方获得合法的“不当得利”;费率构成、厘定程序及决策过程不透明,导致保费过高,保障过低;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加重投保人负担。接受了来自11个省、市、自治区156名车主的委托后,2007年4月27日,刘家辉向中国保监会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请求召开听证会,并要求保监会将交强险的费率结构及理赔数据公布于众。几个月后,交强险听证会终于召开。
●事迹亮点:
    交强险本是一个社会公益险种,在实践中激起争议,消费者对它的公益本性产生质疑。作为一种强制购买的保险,交强险费率如何厘定是最受争议的。人们想知道费率确定的依据、价格的构成要素是什么。刘家辉将交强险保费所存在的种种弊端予以公布,直接推动了交强险的变革,维护了全国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
董正伟 叫板银行收费
●事迹简介:
    2007年,董正伟的大部分时间都花在和银行打官司上。2007年5月,他向某国有商业银行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该银行向银行卡和存折用户收取年费、工本费、异地存取手续费、密码和卡片挂失费、跨行交易费、跨行通存通兑费等行为违法。
    2007年11月19日,跨行通存通兑开始实施,其收费标准在社会上引起争议。董正伟认为,跨行通存通兑收费标准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单方制定发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侵犯了广大储户的财产权益,违背公平交易的法律原则。国有商业银行具有公共利益性企业特征,不应该享受单独定价权。随后,他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了一份《请求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希望有关部门叫停跨行通存通兑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008年1月2日,董正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一份《违宪审查建议书》。在这份建议书中,他认为现行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不仅违反《宪法》规定,同时还违犯了《民法通则》、《合同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应予以撤销。
●事迹亮点:
    董正伟的维权行为得到了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支持和肯定。2007年12月4日,中消协牵头组织召开了“银行收费问题专家研讨会”,会上着重讨论网上银行交易费、跨行查询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异地存(取)款费、零钞清点费、银行卡年费和商业银行通存通兑服务收费的合法性问题,与会的20多名专家对董正伟的观点持认同态度,中消协还为此专门向国务院提交了一份建议书。
李滨 挑战人寿保险格式条款
●事迹简介:
    如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享有无条件的合同解除权,这是人寿保险业内常见的一条格式条款。去年,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向这一行规发起了挑战。
    2007年3月,李滨购买了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定期保险产品。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李滨没有及时拿到保险单及保险合同。而当李滨拿到保险合同时发现,合同条款第11条规定若投保人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李滨认为,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应该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否则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该期限限制应以两年为宜。2007年8月,李滨以该条款显失公平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保险公司变更保险合同第11条,并将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设定为两年。法院一审以李滨缺乏依据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随后,李滨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目前二审仍在进行中。
●事迹亮点:
    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一项重要义务。对此,现行的人寿保险合同通常规定,投保人违反该义务,保险公司享有无条件的合同解除权。制定这一条款,初衷是为了惩罚投保人骗保行为。但目前,一些保险公司业务员为了开出保单并不严格审查投保人的资质,使得一些不符条件的投保人也可获得保单。而一旦在理赔时被查出未如实告知,就不能获得相关赔偿。据了解,《保险法》修订工作目前正在开展,拟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进行限制。
王子英 与酒水开瓶费斗争到底
●事迹简介:
    2007年12月1日,商务部制定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正式实施,其中对饱受消费者抨击的包间费、最低消费、开瓶费等费用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要求餐馆应在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
    说到开瓶费,不能不提曾经轰动京城的王子英诉北京湘水之珠酒楼收取开瓶服务费一案。2007年6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湘水之珠酒楼没有事前明示消费者收取开瓶服务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判令餐厅返还消费者开瓶服务费100元。
    2006年9月13日,北京律师王子英在湘水之珠酒楼就餐时,因自带酒水而被酒楼强行收取100元开瓶费。王子英认为酒楼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及自主选择权,遂将酒楼告上法庭。经一审、二审,王子英胜诉。
    在此案庭审的过程中,全国各地支持声不绝于耳。在王子英的带动下,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对餐饮业收取筷子费、纸巾费、包间费等行为说“不”。
●事迹亮点:
    王子英的维权行为,是对通过强制交易、制定格式条款来谋取酒水暴利及开瓶费的餐饮服务行业的警示和威慑。对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应该积极予以抵制,大家一起来努力,才能成为真正的“上帝”。
阚凯力 炮轰不合理手机漫游费
●事迹简介:
    2008年2月28日,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表示,新的漫游资费上限标准应于3月1日起实施,考虑到技术因素,期限可适当推迟,但不得超过4月1日。这是在2008年1月22日召开的国内手机漫游资费听证会后相关部门的最终决定。
    说到争议多年的手机漫游费终于有所下调的事,不能不提到北京邮电大学教授阚凯力。自2007年2月开始,阚凯力便开始不断炮轰手机漫游费。他认为,目前国内手机费居高不下,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漫游费不合理。漫游只是手机网络附加的一项功能,其成本主要是消耗在记录数据上。阚凯力说,信息产业部早在2005年就把手机漫游费规定为上限管制,准降不准升,鼓励取消。这个官方结论表示手机漫游的成本几乎为零。此后,众多消费者对漫游费提出质疑,最终促成漫游费的下调。
●事迹亮点:
    近年来,漫游费不合理成为众矢之的,饱受国人诟病。据信息产业部数据统计,目前全国手机用户已达5.5亿,全国手机普及率达到41.6%。面对如此庞大的市场,通讯运营商往往以种种理由不愿放弃其中任何一块蛋糕。阚凯力的 “开炮”,打破了通讯运营商“手机漫游费成本高”的谎言。在不久的未来,消费者将普遍享受到漫游费降低带来的实惠。
张忠厚 用误时费惩罚无良商家
●事迹简介:
    2007年11月16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张忠厚诉某企业销售假药案做出一审判决,支持张忠厚的诉讼请求,并判决经营者赔偿其5000元误时费。而在此前的2006年4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张忠厚诉某企业销售违规产品一案时,也判决经营者支付张忠厚10万余元误时费。目前判决均已生效。
    张忠厚系西安市民,购买上述两种涉案产品是2004年的事情。由于商家无视消费者权益,没有及时处理其索赔问题,导致其频繁往来于西安与北京。对此,张忠厚依据《北京市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9条中规定的“消费者在解决消费纠纷时遇到经营者推托而耽误时间,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经营者索赔误时费,其赔偿标准按上一年度北京市统计局发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这一有利武器进行维权。
    自2003年开始至今,69岁的退休教师张忠厚已经在京打了十余起假药官司,全部胜诉。在他的所有诉讼请求中,总有误时费这一项。他说,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讨要误时费,正是对不及时处理消费者索赔问题的无良商家的惩罚。
●事迹亮点:
    张忠厚曾说:“一是害人命,二是掠夺人钱财,假药是最毒的,我感到假药不除,国无宁日。”张忠厚坚持打假药的勇气和毅力令人敬佩,更值得人们关注的是,他的胜诉经历还告诉消费者,讨要误时费是权益受损的消费者的合法合理的要求。对于误工费,消费者可能耳熟能详。但对于误时费,消费者并不怎么了解。张忠厚捏住了侵权商家的“七寸”,让其为耽误消费者的时间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崔鹏 打破交房潜规则
●事迹简介:
    业主收房时,需要到物业公司取钥匙。而取得钥匙的前提,是必须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并支付一笔物业费。对此,许许多多业主选择忍气吞声交钱了事。而北京市民崔鹏却选择了对这一潜规则说“不”。
    2004年4月,崔鹏在北京购买了一套住宅。到收房之日,崔鹏找开发商办理交接房屋手续,被告知钥匙要到物业公司取。当崔鹏来到物业公司后,工作人员要求崔鹏必须先签订合同,并支付物业费,才能给钥匙。交房期限过后,崔鹏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交房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经过数场官司,2007年12月初,崔鹏拿到了等待了两年半的新房钥匙。同时,他还拿到了第二笔违约金7万元,加上第一次拿到的3万多元,他拿到的违约金已接近了房款的一半。
●事迹亮点:
    崔鹏通过诉讼成功打破交房潜规则的维权经历,对其他业主维权具有指导意义。作为业主,当遭遇侵权潜规则时,我们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因为法律并不害怕潜规则。
高敬德 打击假药何所惧
●事迹简介:
    2007年4月2日,高敬德在江苏省南京市的一家药店门前又被药店人员围殴。对于近年来专门从事医药打假的高敬德而言,被药店人员殴打报复已不是第一次了。
    1991年从安徽中医学院毕业后,高敬德一直在从事医药采购工作。2004年,高敬德生病,没想到在治疗过程中自己会买到假药。从此,他立志开展医药打假工作。3年来,高敬德的足迹踏遍江浙沪10个城市,向有关部门成功举报107起假药制售案件。高敬德说,对于可能会遭遇报复,他并不畏惧;看到众多医药制假售假者受到处罚,越来越多的假药被清除出市场,他感到自豪。高敬德表示,目前他最想做的便是开一家维权网站,招募志愿者共同参与医药打假。
●事迹亮点:
    假药的横行,伤害的并不是高敬德一个人,而是众多的消费者。高敬德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致力于医药打假工作,他的行为值得肯定和赞赏。
肖黎明 起诉机票超售获补偿
●事迹简介:
    2007年4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尽到足够告知义务,损害了肖黎明的知情权,判令南航赔偿违约金1300元。对于该判决,南航未提起上诉。
    2006年7月,时任《法制日报》社记者的肖黎明持南航飞往广州的机票办理登机手续时被拒,理由是飞机满员,他购买的是“超售机票”。肖黎明认为,南航明知飞机已满员却继续销售机票,属于欺诈,遂将南航起诉至法院。
    朝阳区法院认为,基于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等因素,南航客观上隐瞒了超售情况,这并未对肖黎明本人故意隐瞒,与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存在区别。但该公司没有尽到足够告知义务,违反承运合同的义务,应赔偿违约金1300元。庭审后,朝阳区法院向国家民航总局及南航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民航总局尽快制定航空客运机票超售的规章制度和加大公示力度。
●事迹亮点:
    这是国内首例机票超售案。机票超售早已成为我国民用航空领域的惯例。在国外,购买超售机票的乘客可以获得丰厚的待遇补偿。而在国内,对于购买超售机票的乘客,中国民航总局尚未出台有关补偿的具体标准。南航公司代理人曾讲,机票超售是国际通行的做法,这份判决将带来对整个民航业的冲击,“也许整个客票系统都要更改”。肖黎明主张权利的行动值得提倡,因为它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了公众合法权益,对规范机票销售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专家点评】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
维权人物的胜利是所有消费者的共同胜利
  消费维权人物的胜利,不仅是属于他们个人的胜利,而是所有消费者的共同胜利。他们的行为对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和中国社会的民主化进程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同时,也是在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是参与社会民主立法的一种表现。可能他们主观上是为自己,但客观上却影响了他人。
    综观消费维权人物的诉讼过程,他们的举动都具有公益诉讼特征。当前,国内公益诉讼正呈蓬勃发展之势。但是从理性的角度看,公益维权事业成本过高,一定程度上让公益诉讼的作用打了折扣,也挫伤了老百姓打公益官司的积极性。因此,如何从根本上降低公益诉讼的成本,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这些消费维权人物的事迹告诉我们,遇到消费侵权事件的发生,消费者不能坐等相关部门去主动援助他们,而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与侵权的不法商家去抗争。消费者势单力薄,而他们的对手却异常强大,这样的较量从表面看来是不对等的。但是,部分霸王条款、行业惯例正是在消费者的不断呼吁下最终被修改,证明消费者是有力量的。人人都是消费者,人人都有声讨不良商家的责任。不是英雄创造历史,而是人民创造历史。在消费维权领域,通过消费维权人物的引导,相信会有更多的消费者站出来向侵权行为挑战,从而使所有消费者共享胜利成果。

 
 
  • 标签:新闻 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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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3·15年度报告:令人感动的九位消费维权人物
    [ 2008/7/1 18:13:00 | By: 沉没是金(游客) ]
     
    沉没是金(游客)老师终于更新了~~
    以下为blog主人的回复:
    不好意思,最近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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