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的不合作性格是如何形成的
刘正才
博联社(博客联合社区)是中国社会的一个缩影,观点争论变成了左右两派的党同伐异,很难看到这两大派别的兼容,甚至中间观点他们也不能兼容,这说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不合作特性仍然是深厚的。我们是中国人,从小就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熏陶下成长的,我们每个人身上都烙下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印记,无论是精华还是糟粕,要改变起来并不容易。中国社会是缺乏一般信任的,一般信任的缺失导致了我们缺乏基本合作精神。
中国传统文化特别重视家庭以及私人关系的作用,它决定了中国人以家庭为中心的信任结构和整个社会的低信任水平。在一切社会,亲缘之间的信任都是确切无疑的,但一个社会的信任水平不是取决于亲缘信任,而是取决于一般人的信任程度。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之下,人们的信任水平是不一样的,相比美国人和日本人,中国人更不信任一般人,也就是说中国是一个低信任度的社会。中国人的行为处世通常有"看人说话"、"因人而异"这种偏重人的关系而轻视具体事物的倾向。彭泗清先生1997年在北京实施的调查结果表明,不论在信任事件还是一般交往事件上,中国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考虑到事理,但"关系"是中国人是否信任他人、乐于合作的决定性因素。
以上分析说明,中国人把信任龟缩在亲缘和私人关系范围之内,很难突破血缘和私人关系障碍而把信任扩展到一般人,也就是说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信任度较低的文化。造成这种低信任水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文化是历史的积淀,中国的历史过程雕琢了中国人的低信任水平。从信任产生的角度来看,信任首先基于情感而生,这是一种"原始信任"。虽然情感发端于血缘关系,但情感可以扩展到熟人之间,正所谓"日久生情"。所以,基于情感的信任使信任最初系于家人,尔后扩展到熟人的圈子里,从而也使得"生来就恐惧陌生人"成为人类的普遍特征。其次,信任还可以基于理性而生。基于自利计算的理性使人们把交易活动扩展到一般人,而交易收益的增加就可以使信任越过亲缘和私人关系障碍,扩展到一般人。这并不是说基于情感的信任没有包含理性的成分,只是情感的藩篱遮挡了理性的洞悉。冲破情感的藩篱首先要靠人们走出家庭,走向社会,向家庭之外寻求获利机会。
然而,中国的大家庭观念以及财产的诸子均分制使人们丧失了出门求利的动力,而恰恰在这一点上中国与日本以及欧洲出现了分岔,走上了不同的路径。欧洲和日本都实行长子继承制,其他成年的弟兄或留下来做帮工,或走出家门谋求生存,但大多数人选择后者。失去家庭的保护后,脱离家庭的人们为了长期的生存和发展,很自然地就会组成社团组织,自觉地约束机会主义行为,这有利于促进广泛的社会信任。与西方和日本有较为发达的民间社团组织相比,中国历史上严重缺乏社团组织,整个社会只构成国家和家庭两极。另外,在中央集权制下,即使出现社团组织,也会遭到打击和剪除,因为封锁下层之间的信息沟通可以使集权者"坐收渔翁之利"(布朗,2000)。因此,中央集权不利于一般信任的培育,而中国恰恰是长达数千年的中央集权制国家。而且,中国历代君王对"反朝廷"分子实行"株连九族"的政策,这进一步压缩了中国人家族之外的活动,强化了中国人的家庭凝聚力和排外心理。
其次,冲破情感的藩篱还要面临机会主义行为的挑战。虽然人生来就有"恻隐之心",但人的本性又是自私的,而且自私的本性是强大的。道金斯(1998)在《自私的基因》一书中指出,基因永远是自私的,其目的就是繁衍自身,个体只是基因的奴仆。人们试图通过道德改造自私基因,这时自私动机虽有抑制,但一有机会就会撕破道德的面纱,露出自私的原形,这就是机会主义行为。道德契约的约束作用是有限的,正如哲学家说,文明是一张薄纸,野蛮随时可能闯入。因此,社会必须要签定以暴力为后盾的法律契约,给机会主义者严惩,给受骗者补偿,这样才能促进交易和培育信任。
众所周知,不象欧洲,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的君主专制国家,没有法治的传统,暴力只是为极少数当权者服务。所以,在没有法律的威慑下,中国家庭的外部笼罩着机会主义的阴影。当人们走出家门寻利的时候,棒头一击就很可能是蒙受机会主义行为造成的损失,受骗的挫伤常常使中国人退缩而回到家庭。所以,中国人有"出门万事难,在家千日好"的说法。当然,中国人不会完全地龟缩到家庭,通常通过感情投资结交私人关系,从而获取外部利益以增进家庭利益。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对中国人来说,一方面是家庭内部财产均分制的吸引,另一方面又是家庭外部机会主义行为的阻力,这双重的原因使中国人难以冲破情感的藩篱。在传统中国甚至是在现代中国,强烈的情感关系可以超越法律,甚至抵抗法律。于是,情感的藩篱遮挡了理性的洞悉,从此深邃的理性与中国人擦肩而过,那种因人而异、善变的"实用理性"却镶嵌在中国人的身上,由此以平等、公正为基础的法律制度难以建立和发生效力,一般信任也就不能得到提升。
中国人的信任主要基于情感而生,它们包括家庭信任以及扩展的私人信任,从而使信任维持在家人和熟人的圈子里。无论是家庭信任还是私人信任,都是特殊主义的,而非普遍的信任,也就是说缺乏一般信任和博爱。中国传统上不仅缺乏法律,而且法律实施的成本极高,中国人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对薄公堂的。汉姆登-特纳称中国文化不是法律-理性的文化。情、理、法都是人类社会交往所需要的和应该具有的,并非中国人天生重"情",而西方人天生重"法",只是由于历史发展的差异,造就了中国为"情、理、法"的文化逻辑,西方为"法、理、情"的文化逻辑。
在当前中国,要有效提高中国人的一般信任和基本合作精神,恐怕市场经济的扩展才是最重要最可依靠的力量。因为市场经济是最能拓展人们交易和合作的,并在市场经济中创建法制,打击那些阻碍交易合作的机会主义,这就是我对市场经济重建民主的信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