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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枣”还是“偷枣”或“抢枣”
2010/3/19 10:19:00

“扑枣”还是“偷枣”或“抢枣”

——重读杜甫的《又呈吴郎》

李建辉

 

     杜甫的《又呈吴郎》的人民性,据说是强烈而鲜明的,因为它不但表现了诗人关心帮助弱势者,而且还不余遗力地教育身边的人如此。这首当年教育过吴郎现在又被收录在高中语文教材里用来教育我们的诗歌是这样的——

    堂前扑枣任西邻,无食无儿一妇人。

    不为困穷宁有此,只缘恐惧转须亲。

    即防远客虽多事,便插疏篱却甚真。

    已诉征求贫到骨,正思戎马泪沾巾。

它的基本意思,用现在的话来说,可以表述为——

    草堂前打枣任由西邻,她是没有饭吃没有儿子的一位妇人。不是因为穷困怎么会做这样的事情,她只因恐惧所以我们反而对她要显得更亲善些。那贫妇人见换了新主人您就堤防着您,这虽属于她的多心多事,但您一来就插上稀疏的篱笆,这太较真了吧。贫妇人已经诉说过了因为苛捐杂税的勒索贫穷到极点,使我不由联想到现在战乱不息带给百姓的灾难而眼泪打湿了衣巾。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主流舆论呼吁关心弱势群体的时候,重读这样的诗句,我确实为杜甫诗中表现出的人文精神所感动,可是有个问题却很想不通:那个在诗中被诗人关心帮助的妇人到底是“扑枣”还是“偷枣”甚或“抢枣”?提出这样一个的问题,也许在思想纯正的人看来很“另类”,但我却并非无中生有。

     首先,有专家认为,“‘扑枣’就是打枣。这里不用那个猛烈的上声字‘打’,而用这个短促的、沉着的入声字‘扑’,是为了取得声调和情调的一致”(见《唐诗鉴赏辞典》第584页)。而所谓“情调”在这里大概就是诗作所表现的对弱势者同情怜悯的感情基调;如果将其说成“偷枣”甚或“抢枣”,那这同情怜悯之情就说不过去了。看来,“扑枣”一说,确实是诗人为了“和谐”表达而有意为之的,至于被描写对象这个妇人,在客观上究竟是“偷枣”甚或“抢枣”,那确实值得深究。

    要深究这个妇人是否“偷枣”甚或“抢枣”,就要考量她的行为是否违规。如果说她没有违规,那这“扑枣”也就是合情合理的,既然如此,那吴郎又凭什么要干涉她呢?诗人也犯不着费神来“教育”吴郎要“宽容”了。如果寡妇是违规的,那她或背着主人,就是“偷枣”,或当着主人面,就是“抢枣”;既然如此“缺德无理”,可是这位可怜的妇人,又凭什么跑到诗人那里去“诉”吴郎的不是呢?这岂不是“先告状”之“恶人”么?有何值得同情怜悯?

    这样一琢磨,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又来了,这就是“枣树”的“物权”属谁?查有关资料,有的说“杜甫漂泊到四川夔府的第二年,他住在瀼西的一所草堂里。草堂前有几棵枣树,西邻的一个寡妇常来打枣,杜甫从不干涉。”(见《唐诗鉴赏辞典》第583页)。有的说“杜甫在草堂前种有枣树,当时邻居有一个寡妇常到堂前扑枣充饥” (见广东高中语文教材《唐诗宋词元散曲选读》第14页)。前者说“有”,后者说“种有”,由此看来,枣树究竟是草堂主人来之后种的,还是原本就野生在此的呢,也是一个问题;不过就算野生的,但有草堂在此,按照一般惯例,权属“先到”的草堂主人杜甫,似乎应当说得过去。

    可是现在草堂主人变更了,这颗枣树的“物权”新旧主人之间是否有“过户手续”呢?这样质疑,似乎很可笑,长期生活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天下”的中国人,即使现在又有多少人会有这个“物权”意识,何况生活在那个动荡年代的满心忧国忧民意识的杜甫呢?不过,话又要说回来,按照一般情理推测,客观上拥有枣树的杜甫,在“转让”草堂的时候,应该把这枣树的“物权”“连带”转让了给吴郎;但从他的“人民性”来看,他也很有可能把枣树让给了这“无食无儿”的寡妇,连整座草堂都可以让给“远亲”,那没有理由不把区区一颗枣树让给“近邻”吧。问题是,无论何种情况,只有“忧国忧民”意识毫无“物权”意识的杜甫,压根没有把这涉及“物权”归属的话跟当事人挑明,在他这个只“言于义”的君子看来,是耻于“言利”的,所以,也就不屑哪怕是口头形式的“过户手续”,于是争议也就随之而来了。

    吴郎以为枣树随着草堂自然“过户”的,所以“便插疏篱”来圈定自己的“物权”也就是情理中的事;可比新主人“先到”此地的这位”无食无儿”的“无产”者见了,当然就很义愤。在她看来,这枣树历来都是“共产”,先前自己充饥“扑枣”,应该算是一种采集性的劳动,即使不说“正确““光荣”之类,至少也不能说违规吧;要不,先前的草堂主人为什么从不干预,时常还用亲善的目光欣赏自己的劳动呢?现在你新主人一来就搞“私有化”,那还了得?于是义愤填膺,把新主人告到老主人那里去了;虽然无力采用其它方式解决温饱,但这“扑枣”“告状”的能力还是有的。

    如此看来,吴郎与寡妇这间的争执本质上也就是“物权”之争,站在“扑枣”妇人的观点上,因为“枣树”至少是“共产”,所以自己决不是“偷枣”,更不是“抢枣”,而是通过“采集”获取应有的劳动成果,根本就没有任何道德法律责任。可是从法理上看,诗人在这个物权之争中是站在吴郎的立场,以为枣树“物权”本来就归属新主人吴郎,否则,诗人也用不着要“又呈吴郎”,教育启发他要像自己当初那样“任”,也就是“宽容”,而且用语还那般的委婉曲折,一点也不“理直气壮”“旗帜鲜明”。这也就是说明,诗人并没有否定寡妇的“扑枣”因没有枣树的“物权”,确实含有“偷”或“抢”的性质。

     然而诗人却要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为“偷抢”者辩解道:“不为困穷宁有此,只缘恐惧转须亲。”这里的“此”就是“偷枣”甚或“抢枣”。这样的诗句,确实表现出诗人很高的道德境界,却又隐含着一个很荒谬法理的悖论,即“困穷”可以成为“偷枣”或“抢枣”的正当理由。也许我们崇尚仁义道德的中国人,习惯“不患贫而患不均”,“贫”“无产”似乎天然的成了“革命”的正当理由,而什么是“革命”,穷得只剩下一条万不可脱的裤子的革命者阿Q认为:“革命”就是“拿”“东西……直走进去打开箱子来”。因此,这位寡妇即便是“偷”是“抢”,也因为有了正当的“革命”理由,只能算是“扑枣”了。

    在这里,我无意要对因“征求贫到骨”的弱势者进行道德审判,我甚至同样认为关心帮助这样的弱势者非常必要的,只是这种“关心帮助”首先要从法理等精神文化层面做起,首先保证弱势者受教育权利,通过教育启蒙,明辨是非,真正明白如何才能摆脱贫穷的基本道理,而不是一方面“任”受强势者“征求”,另一方面有以“贫穷”为理由去“偷”“抢”和自己相差无几的非强势者,更不应该把个人应当承担的道德法律的责任,一股脑地推向那个人人都生在其中而又人人可谴责的抽象的“社会时代”。

    当然,我这样说,并非要以此去苛求一千多年前的古人。在那样的年代,出现杜甫这样一个忧国忧民的诗人,确实不容易,他那种关心弱势者的情怀,即使在今天也是相当的难能可贵。我只想说,我们这个民族出现了杜甫这样的“人民”诗人确实是他个人的光荣,但未必是我们民族本身的骄傲;而一千多年后的今天,在我们高唱走进自由民主法治时代的时候,还要请他这样的“道德圣人”来“教育”,那又不能不说又是我们自己的悲哀。

 

jianhuile |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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