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庸之恶”和“恶的平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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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道夫·艾希曼,曾经作为纳粹德国的党卫军中校参与屠杀犹太人。
二战后,艾希曼被美国俘虏,但后来逃脱并流亡到阿根廷。但以色列的情报部门摩萨德并没有就此放过他,1960年的5月11日,艾希曼在阿根廷秘密被捕并押回以色列。
被捕后9个月的次年2月11日,艾希曼在耶路撒冷公开受审,同年12月被判处死刑。1962年6月1日,艾希曼被处以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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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伦特是犹太裔,出生于德国汉诺威,不仅仅是大名鼎鼎的哲学家海德格尔的学生,还与他保持了一段广为人知的恋情。
阿伦特曾经被德国纳粹政府关押过,后来流亡到美国并成为美国公民。《极权主义的起源》一书,奠定了阿伦特的学术地位。随着《论革命》、《共和的危机》等书的出版,阿伦特逐渐成为上个世纪政治思想史上的瞩目人物。
促使两位历史人物产生交集,走到一起的是艾希曼在耶路撒冷的审判。
阿伦特主动请缨,在庭审现场近距离观察了艾希曼之后,依据大量的审判材料,写出了引发巨大争议的那本《艾希曼在耶路撒冷》。
不过这本书的副标题更有名:《一份关于平庸的恶的报告》,整个副标题被作为一个概念而广为流传,那就是——“平庸之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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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引一句名言:在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觉得自己是有责任的,也没有一滴雨会认为自己造成了洪灾。
旁听艾希曼审判的过程中,阿伦特发现眼前的这个人,并不是媒体所描述的那样。他既不是恶魔,也不像变态,也看不出有任何的坚定的意识形态信念,更谈不上什么个人魅力。说白了,就是一个邻家大叔,十分普通、司空见惯。庭审表现还表现出体面、冷静、有教养的一面,甚至偶尔还会引用康德的名言。
如果仅从外貌和言谈举止来判断,我们很难把这样一个人和犯有滔天恶行的杀人恶魔联系在一起。但就是这样一个人,负责把整个欧洲的犹太人送进集中营。艾希曼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辩解说他只是在执行上级命令,自己没有屠杀犹太人,并且没有什么愧疚感。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一个如此普通的人会作出如此邪恶的举动呢?阿伦特给的解释是“平庸之恶”。
阿伦特在书中写道,“是纯粹的不假思索让他成为了当时的最大罪犯之一”。不假思索的意思是,当上级命令传达下来,下级就去执行。如果有一天有人追究,就可以说,“我只是在执行命令而已。”
当“平庸之恶”这个词流行起来的时候,传递出了这样一种信息,“平庸”这件事本身就是恶的。当一个人浑浑噩噩,并不去主动思考自己在做什么,也不反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就很容易成为雪崩之中的雪花,或者洪水中的雨滴。
就像纳粹时期的德国人,表面上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但严格遵照法律条令执行的结果,却给另外一个民族带来的了杀戮和灾难。即便是坐在了审判席上,他们依然不愿意承认错误。
“平庸之恶”听起来很有道理,但远远不够,还容易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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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艾希曼在耶鲁撒冷》这本书副标题的英文是 A Report on the Banality of Evil。严格来说,把 the Banality of Evil 翻译成“平庸之恶”并不准确。更为准确的翻译是“恶的平庸性”。
字面上看,“平庸之恶”是很容易理解和传播的,失去了思考能力的平庸之人,很容易就成为了恶的帮凶,助纣为虐。
但是阿伦特对“恶”的解读,决不至于如此的浅尝辄止。阿伦特所要讨论的,正是“恶的平庸性”,而不是“平庸之恶”。
传统上,我们认为邪恶是一种很深刻的概念,描述一个恶人的形容词有罪大恶极、阴险狡诈、处心积虑等等。但阿伦特的论证告诉我们,邪恶其实并不一定就是那么复杂,而在很多时候邪恶是一种很肤浅的状态。
阿伦特指出“恶的平庸性”,体现出的一个重要的特征,那就是“不思考”。
恶来源于思维的缺失,当思维堕落于恶的深渊,试图检验其根源的前提和原则时,总会一无所获。恶泯灭了思维,这就是恶的平庸性。艾希曼麻木而庸俗,除了纳粹的极权政府灌输给他的意识形态之外,根本就没有对事物进行独立思考和评判的意识和能力。
正是艾希曼的这种“不思考”,让他成为了一个没有反思和判断能力的死亡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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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进一步,在艾希曼身上,他既不充满仇恨也不癫狂,也没有无尽的嗜血欲,但更加可怕的是,他是一个平凡无趣、近乎乏味的普通人。
那么艾希曼这种没有个性的“不思考”,到底是怎么造成的?
答案是,纳粹成功地翻转了他头脑中的合法秩序,把谬误与恶意变成了一个新的“正义”的基础。
这也是纳粹的极权体制的可怕之处,它通过一套完整的制度和意识形态将每个人的人格个性彻底消灭,然后在他们头脑中植入另外一套以谬论和邪恶为基础的新的“正义观”。在这样的极权体制之下,个人人格被高度统一,个人成为了庞大的国家机器上的零部件,盲目服从成为了新的美德。
正是这样一整套的体制和话术的包装,让艾希曼失去了思考的能力,失去去对传统的善的感知,失去了原来对于合法和正当的认知观念。
最后的艾希曼,不再认为自己是在行凶作恶,而是在完成任务,摆脱了心理负担,成为了在外人看来冷漠而顺从的杀人机器。
但是问题又来了,即便是今天读到了阿伦特著作的人们,知道了“平庸之恶”的这个概念,那在面对今天的法律的时候如何选择呢?
这就涉及到一个更广泛的问题,到底是“恶法亦法”还是“恶法非法”?
“恶法亦法”是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强调尊重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效力,凡是经过正当程序的立法,就是有效力的,就是应该被执行的,所有人都要遵守它。与之相对应的,是自然法学说的观点,“恶法非法”。法律的合法性取决于法律的内容是否符合伦理道德,是否符合自然法的规律,违背自然法规律的恶法,不能称之为法律,可以不必遵守。
比如,“投机倒把”曾经是作为一项罪名写进刑法的,但在1997年的刑法修正案去掉了这个罪名。同样都是投机倒把,1997年之前面临的可能就是刑法的审判,而在97年之后就没事。
到底是行为的错,还是法律的错?显然这里是原有法律的立法错误,原来的一些不过是做个低买高卖的“倒爷”行为,被强加了一个投机倒把的罪名。
所以我们可以说,关于投机倒把的法条其实是恶法,原来那些做投机倒把生意的“倒爷”,实际上是帮助了很多人,满足了他们的需求,他们的行为本身是没有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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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咱们话往回说,平庸容易成为恶的帮凶,那主动思考、主动行动,是不是就是在伸张正义了呢?
那也未必。比如纳粹德国时期,有良知的辛德勒冒着违法的风险去救助犹太人,这是正义的;而假如有人因为看到辛德勒违反了德国法律,就去举报,这就是不义。
比如你看到别人投机倒把发财了,你就拿着刑法要去举报,这就是你的不对了,因为那个时候刑法的那个条款本身是不正义的,你的举报是在伤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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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伦特笔下的“平庸之恶”,并不是平庸本身自己走向了恶,而是系统的“恶”走向了平庸。“恶”的平庸性,在于让平庸的人不知不觉地成为了恶的帮凶。
恶的平庸性,更可怕的地方还在于,甚至当你去思考、去行动,也会造成伤害。因为恶法之恶,非常隐蔽地打开了“互害模式”,总有人会以正义之名行苟且之事。
王小波说,“一切都在无可挽回地走向庸俗”。
平庸不可怕,可怕的是“恶”本身。